问题:税务局代开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完整事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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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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