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文件有效性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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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全文有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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