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社保补缴十五个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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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不含补登记)的,可直接办理补缴,对于未办理就业登记(含事后补办就业登记),需补缴社保费的,需提供法院、劳动仲裁判决文书或者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明细(不含事后补申报 ),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 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6.1.15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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