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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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即从2022年度起,单位缴费基数不再由企业根据上月全部职工工资自行申报,无需再进行年度结算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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