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代开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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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除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由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应税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由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 携带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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