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发票备注栏工程地质需详细到镇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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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向您致电回复具体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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