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子女教育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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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上述情况,父母双方若其中一方在汇算前作废原来填写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按照规定计算补税。另一方变更为100%扣除,多缴的税款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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