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填报哪些备案资料?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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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见附件1); (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人可不再重复报送。其中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备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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