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0税率发票申报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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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进行增值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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