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税扣缴义务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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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3.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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