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滞纳金计算期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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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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