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免税产品再分装是否继续享受免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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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所包装货物为免税,其包装物应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算免税,同时不得抵扣购进包装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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