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发票备注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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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第一节 建筑服务 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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