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收取了首付款,是否可以开具全额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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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就收取的预收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对应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纳税义务发生(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后,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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