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社保申报的缴费基数有没有统一的口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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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本人的上年度(2019年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年度申报后,税务机关会依据我市的社保政策规定、各险种基数上下限控制来确定社会保险2020年度职工的缴费基数。同时,结合市政府公布的缴费费率,自动生成社会保险2020年度每月的应缴费款。需要提醒的是:在岗职工的年度缴费申报是申报职工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或最低工资仅仅是部分险种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的控制参数,请用人单位依法如实申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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