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城乡医疗保险补交及其他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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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采用一卡通扣款方式的参保人务必在扣费期内,确保其委托账户有足额款项代扣费用内。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的个人(含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可以办理补参保和补缴费了。在待遇享受方面,每年的6至7月完成缴费的,从新社保年度起(即当年7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新社保年度开始后完成缴费的,则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开始享受。若参保人于2020年6月补缴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于补缴当月到账,则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属自愿原则,是否补缴,由参保人自行决定。 此外, 2020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集中缴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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