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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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1]8号)规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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