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关房产税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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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于10月份交付出租的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份(即税款所属期自11月份开始),具体申报期限则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行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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