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使用税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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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2〕68号文件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地面积场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筹建期不能确认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范围,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68号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根据财税〔2016〕1号规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此项优惠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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