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使用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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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第84号) 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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