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交付之后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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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月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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