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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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因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有疑问,欢迎致电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具体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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