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项目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跨年使用?包括成本抵扣和增值税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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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凭证的,才可以在该年度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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