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固定资产调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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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您两家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同一县(市)的话,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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