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多缴的土地使用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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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的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若您符合根据上述规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操作流程。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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