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林业用地)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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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五)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同时,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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