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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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该文件内容有部分修改,具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1.文中为“地税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2.文中为“主管地税机关”的内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3.“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修改为“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税务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税务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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