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用房产房产税缴纳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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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规定: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征收房产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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