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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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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