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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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1.不属于。2.不属于,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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