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转制科研机构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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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二、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已征房产税款不再退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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