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分支机构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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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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