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产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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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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