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产税缴纳
(已解决)
最佳答案: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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