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交18年社保缴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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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0年1号令)执行。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应以您本人2016年(1-12)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18社保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应以您本人2017年(1-12)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税费计算器 > 社保费计算器 ”辅助计算应缴社保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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