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房产税申报问题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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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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