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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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政策中大修范围涵盖了一栋或一层房产。若一栋房产中的某一层大修,则需按适当比例折算房产税免征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作相应说明。 (2)若甲方照常收取租金,则不符合“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若免收租金,可参照该条款大修期间免征大修房产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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