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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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精神,对于无租使用房产,应由使用者(即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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