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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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取得进项抵扣相关票据的,该业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可抵扣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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