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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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一、单位出租的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全部出租的,从租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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