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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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咨询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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