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地下建筑停车场收费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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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分公司使用无产权地下车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贵公司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 对产权未确定的地下建筑,由使用人(分公司)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地上建筑产权由总公司持有并对外出租的,应由产权人(总公司)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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