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产税申报方式变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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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以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条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按月征收,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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