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产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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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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