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产税减免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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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核准。 房产税优惠核准申请必报材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困难理由说明1份。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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