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产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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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川税发〔1990〕22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即在对纳税单位计征房产税时,可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这部分房产的计税余值予以扣除。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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