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委托建设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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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文件未有验收手续的具体规定,您可以自行按照建设局的相关要求完成验收流程,并从验收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如您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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