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异地缴纳房产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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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规定,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有义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有跨县(市)自用房产、土地首次携带所需资料,到房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源信息登记。 所需资料:1、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2、社会统一登记信用代码,3、能够证明房产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4、《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等。 如有疑问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确认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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