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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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商品房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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