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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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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